一、办理地点
(资料图片)
在医疗机构出生的婴儿,住院期间新生儿父母需凭双方身份证(特殊情况下可以出具居民户口簿)在医疗机构办理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1996年1月1日-2006年12月31日出生的首次签发在医疗机构所在辖区的妇计中心办理。
2007年1月1日后出生的首次签发在新生儿出生的医疗机构办理。
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应在原签发机构办理。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应在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妇幼保健机构办理。
镜湖区妇计中心:赭山西路24号4楼419办公室
二、办理时间
每周一、周二、周四上午8:30-11:30.下午2:30-5:00(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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